律师事务所
直播带货虚假宣传,严重情形构成刑事罪名
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,多数情况下属于行政违法行为(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),但当虚假宣传情节严重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,会构成刑事犯罪,核心涉及两个罪名——诈骗罪、虚假广告罪,结合2026年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及司法实践,具体构成要件、区分及量刑如下。
一、核心涉及的两个刑事罪名(重点区分)
(一)虚假广告罪(最常见,针对直播带货主体)
1. 构成要件:直播带货的主播、直播间运营者、直播平台,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直播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情节严重的,构成虚假广告罪。具体表现:虚构商品功效(如“包治百病”“永不褪色”)、夸大产品性能、伪造用户评价/销量、隐瞒产品缺陷,以及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、传播虚假商业信息等。
2. 量刑标准: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3. 关键认定:需满足“情节严重”,结合实务,常见情形包括: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;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;利用虚假广告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;多次实施虚假宣传,屡教不改等。
(二)诈骗罪(针对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)
1. 构成要件:直播带货主体(主播、运营者等)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直播虚假宣传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消费者财物,数额较大的,构成诈骗罪。具体表现:虚构产品存在(如售卖不存在的“进口高端产品”)、伪造产品资质(如伪造名牌授权、检测报告)、收款后不发货或发假货,以非法占有消费者货款为目的。
2. 量刑标准:数额较大(3000元-3万元)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(3万元-50万元)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(50万元以上)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二、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分(避免混淆)
1. 主观目的不同:虚假广告罪的主观目的是“促进销售、获取非法利润”,无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的目的;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“非法占有消费者的货款”,根本无履约、提供合格商品的意图。
2. 行为方式不同:虚假广告罪是“虚假宣传+销售合格/不合格商品”,仍有实际商品交易;诈骗罪是“虚假宣传+无商品/发假货”,无真实交易,纯粹骗取财物。
3. 责任主体不同:虚假广告罪的责任主体包括主播、直播间运营者、直播平台(明知虚假宣传仍提供帮助的);诈骗罪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主播、运营者,平台仅在明知诈骗仍提供帮助时才构成共犯。
三、实务注意事项
1. 主播的责任认定:若主播仅参与直播,对虚假宣传不知情、未参与策划,不承担刑事责任;若主播明知是虚假宣传仍参与,或主动策划虚假宣传,需承担相应刑责。
2. 平台的责任认定:直播平台若未尽到审核义务,明知直播间存在虚假宣传仍提供服务,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共犯;若明知直播间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,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。
3. 行政与刑事衔接:虚假宣传未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广告法》处罚(罚款、吊销执照等);达到刑事标准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二者不冲突。